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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時3年,一場安檢設備領域的商業機密侵權糾紛案終於落鳳凰電波,下帷幕。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就同方威視技術股分有限公司(下稱同方威視)訴北京君和信達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君和信達)及孫某加害商業機密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同方威視主張的部門經營信息構成商業機密,判令君和信達、孫某賠償同方威視經濟損失及公道付出500萬元。
比年來,商業機密糾紛案逐漸增多,但仍面臨商業機密認定難等諸多困難。對此,專家建議,我國企業應提高商業機密保護意識,國家相關部門針對商業機密侵權者加大懲戒力度。别的,我國還可以考慮針對技術含量較高的產業,創建人員離職監控機制,預防商業機密侵權糾紛的發生。
離職引發商業機密糾紛
這次糾紛的導火索源於同方威視前員工孫某的離職。
同方威視是一家大型安檢產品和服務供给商,其產品和服務銷往全世界150多個國家和地區。從2003年起,同方威視在馬來西亞開展市場推廣事情,與多家公司創建了互助關系,此中,Pan Asiatic Technologies Sdn Bhd(下稱PAT公司)成為同方威視在馬來西亞的獨家代辦署理商。
自1998年起,孫某開始在同方威視事情,曾長期負責馬來西亞的市場銷售事情。2011年4月,孫某從同方威視辭職,並於2011年5月注冊建立了君和信達,擔任法定代表人。君和信達重要從事安檢產品生產、銷售等業務。
記者在採訪中领會到,2010年,同方威視通過PAT公司向馬來西亞海關和財政部推薦在CIQ項目安裝4套快檢設備,並獲得馬來西亞當局部門批復。2011年,同方威視喪失了成為CIQ項目供貨商的機會。同年9月19日,君和信達與PAT公司簽訂了兩台快檢設備的銷售合同,直接向馬來西亞海關供應了兩套快檢設備。2013年,君和信達又與PAT公司配合向馬來西亞當局供應了4台快檢設備。同方威視認為,君和信達操纵了同方威視的經營信息,才得以與PAT公司簽署產品銷售合同,其行為涉嫌構成商業機密侵權。
2014年4月10日,同方威視以孫某和君和信達涉嫌加害其商業機密為由,將其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一中院),請求法院判令孫某和君和信達當即遏制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公道付出等。
經營信息構成商業機密
在該案庭審中,同方威視的經營信息是不是構成商業機密,成為雙方爭辯的焦點問題。
同方威視訴微晶瓷,稱,其與PAT公司互助過程中,針對5個方面的經營信息均採取了保密辦法,且該信息合适商業機密的其他構成要件,具备庞大商業價值。5個方面的經營信息分別為:一是同方威視在馬來西亞的代辦署理銷售渠道﹔二是同方威視於2003年、2006年和2009年通過馬來西亞PAT公司的代表吳某及其關聯公司向馬來西亞海關供给快檢設備的買賣信息﹔三是同方威視代辦署理銷售的運作模式﹔四是同方威視通過銷售渠道把握的客戶特别需乞降買賣習慣﹔五是同方威視通過代辦署理銷售渠道獲得的代辦署理銷售信息。
在庭審中,同方威視強調,2011年5月,孫某與吳某聯手將上述商業機密轉給君和信達佔有,君和信達參與馬來西亞海關和財政部的快檢設備採購,涉嫌加害同方威視的商業機密。
針對同方威視的指控,孫某與君和信達辯稱,同方威視主張的經營信息並不除蟎片,構成法令規定的商業機密,其来由是PAT公司作為代辦署理商有權利選擇供貨方,是吳某主動尋找孫某和君和信達進行互助,孫某不必要操纵其從同方威視獲得的經營信息。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後認定,同方威視的部門經營信息構成商業機密。在買賣信息方面,同方威視於2009年生產的產品設備參數與銷售價格均未被公開,具备商業價值,是以構成商業機密﹔在代辦署理銷售運作模式方面,運作模式包含代辦署理互助模式、市場調研報告、商業計劃和產銷计谋,此中除馬來西亞當局採購本土化政策(下稱本土化政策)使得PAT公司成為同方威視在馬來西亞的獨家代辦署理之外,買賣機會和買賣信息其余部門不克不及從市場公開渠道獲得,可認定為商業機密﹔在客戶特别需乞降買賣習慣信息方面,除去本土化政策為公眾所知之外,PAT公司的買賣習慣及馬來西亞海關對採購設備的具體需求等信息具备機密性,在同方威視採取保密辦法的情況下,上述信息構成該案中的商業機密。
據此,北京一中院判決同方威視的部門經營信息構成商業機密,孫某和君和信達在2011年的買賣行為構成商業機密侵權,需向同方威視賠償經濟損失及公道付出500萬元。隨後,雙方都不平一審判決,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北京高院經審理後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有關專家暗示,該案判決結果使得我國創新型企業能夠感觉到我國相關部門正在不斷加大創新功效保護力度,不斷完美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同時,該案也提示我國創新型企業要加倍重視商業機密的辦理和保護,以防人材離職導致商業機密被侵權。
商業機密保護面臨難題
數據顯示,我國創新主體擁有眾多商業機密,但以商業機密開展維權的案件數量較少,權利人不願維權的暗地里是商業機密認定的不容易。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黃武雙在接管本報記者採訪時介紹,商業機密認定難是法院審理該類型案件的一大難點問題。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業機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长处、具备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辦法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對於權利人來說,由於商業機密必須具備機密性,其為權利人舉証証明商業機密的載體和機密點帶來必定困難﹔對於被訴方來說,針對權利人主張的商業機密,能找出不少抗辯来由。是以,法院在認定商業機密方面存在諸多困難。
在實踐中,權利人在進行商業機密維權時,也面臨諸白內障, 多難題:必要當事人向法庭証明某項信息不為公眾知悉這一法令事實﹔也對企業關於商業機密的認知水平、保護力度、舉証,和在庭審中的說理等提出了挑戰。
對於技術含量很高的安檢設備生產廠商來說,其在開展商業機密維權時面臨哪些難題,又該若何加大商業機密保護力度?該領域有關專家暗示,安檢設備廠商開展的商業機密維權案重要呈現四大特點,一是損失認定難,在新的商業模式下,企業红利方法不僅限於產品銷售,還包含投融資、技術轉移等多方面,是以,法院在認定損失時,不應以產品銷售的红利作為認定損失的独一情势,應擴大損失認定范疇﹔二是在信息化時代,商業機密的保護難度加大,且企業內部人員侵權或團隊作案給企業帶來的損害遠大於之前,建議加大對企業內部人員侵權的懲戒力度﹔三是建議將曾有過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對其商業經營行為進行限定,好比當局採購、招投標、上市、投融資等﹔四是針對向特定對象供给涉嫌侵權產品的行為,取証難度較大,建議調整針對此類產品的取証方法和侵權断定方法。
在黃武雙看來,我國企業應提高商業機密保護意識。“今朝,我國不少企業不领會本身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是不是構成商業機密,也不晓得應該採取哪些保護辦法,其遭受侵權時,更不晓得該若何維權。是以,我國企業亟需提高商業機密保護意識,领會相關知識,以保護本身商業機密不受加害。”黃武雙暗示,今朝,我國不少商業機密糾紛是由於人員離職引發的,我國相關部門和企業應採取諸多辦法,在技術含量較高的行業,創建人員離職監控機制,將商業機密侵權行為扼殺在搖籃中。(本報記者馮飛 實習記者 張彬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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